览富财经网讯: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医药”)实控人及控股股东曾宪经、北海八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合计持股比累计变动达5%时未按规停止交易并及时信披,收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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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监管函披露:睿智医药于2022年9月2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有关提示性公告显示,曾宪经、北海八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3月25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和主动减持等原因,合计持股比例由24.55%下降至16.25%,累计下降比例为8.30%。曾宪经、北海八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28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曾宪经、北海八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曾宪经、北海八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来源:览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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