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3月29日,《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同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不得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职责规定。例如,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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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婚检孕检推行力度,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为促进母乳喂养,修订草案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加强孕前、产时、产后、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修订草案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
修订草案要求,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关键环节应实名核验
辅助生育可以给不孕不育的夫妻带来希望,但如果不当使用,也会产生社会和伦理问题。此次修订草案中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在不育夫妇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保障医疗安全。
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根据修订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依法联合查处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实习生 林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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